【来源期刊】《清华法学》2025年第3期
【摘要】贪污贿赂类自洗钱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行为界分模糊、罪数认定分歧和量刑倒挂困境三大问题。基于目的理性的体系思想,借助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量,确定贪污贿赂类自洗钱犯罪核心法益的“金融性”,为进一步形塑刑法解释提供方法论工具。以金融管理秩序法益作为自洗钱行为和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实质区分标准,引入领域法学研究范式,对“提供账户型”腐败资产处置行为按照“自然延续型”和“切断型”获取、占有予以类型化区分并确定“账户”要素的具体认定标准;对“购买型”腐败资产处置行为以“基本需求型”和“保值增值型”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区分。贪污贿赂犯罪和自洗钱犯罪以数罪并罚为理论共识,同时评估成立想象竞合的可行性空间。反对量刑的机械规范化,倡导量刑的实质规范化,自洗钱入罪对“下游犯罪量刑低于上游犯罪”量刑规则带来了冲击,在“基于同一犯罪事实”不易判断以及新《洗钱罪解释》缓解了“量刑倒挂”困境的情况下,不必固守绝对的量刑规则。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洗钱罪;自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