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5月09日
【来源期刊】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摘要】 单位行为是认定单位行贿罪的关键因素。单位成员的行为因单位成员同时具有自然人身份和单位成员身份而具有双重性,即与单位的统一性和作为社会人的独立性。单位行为应以单位名义进行,体现单位意志,并最终为单位谋取利益。实践中,单位行贿中存在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的交叉、相互转化和承继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形正确进行定罪量刑。
【关键词】 单位行贿;单位行为;个人行为
地址:中国 河南 郑州/明理路 | 邮编:450046
版权所有:河南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107网站工作室制作维护